广东广州,一男子王某想出售一套自己的别墅,于是找到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王某与中介公司约定中介费用为卖房价格的1.5个点,同时还约定卖房价格不能低于1550万元。
不久后,中介公司介绍买房者任某和王某认识,尽管王某与买房者任某多次沟通,但由于房价问题,双方最终并没有达成交易。
一个月后,中介公司得知王某和任某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房屋已经过户,成交价格居然只有930万元。
中介公司认为这是他们之前的客户存在逃单行为,于是其便将王某和任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庭上,王某和任某辩称他们的交易是由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促成的,并已经支付了中介费1万元,他们并不存在逃单行为。
1、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与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在房产交易中,卖房人和买房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卖房人未能按照约定价格出售房屋,那么他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的中介费用。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 人的服务后,利用 中介 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 中介 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 中介 人支付报酬。
具体到本案中,房屋中介公司与卖房人王某约定了中介费用为卖房价格的1.5个点,同时还约定卖房价格不能低于1550万元。王某与买房者任某之间的交易价格却远远低于约定的价格,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精神,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王某和任某的交易过程,不符合生活交易习惯
王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因为房价过高未能成交。然而,短短一个月之内,以930万元低价成交。且另外的中介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和任某之间的真实交易过程。
也就是说,王某和任某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恶意逃单和隐瞒事实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因为房价过高未能成交。然而,短短一个月之内,以930万元低价成交,这在常理上显然是反常的。另外的中介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和任某之间的交易是合法的,法院认为王某和任某是在恶意逃单,故意隐瞒了他们之间已经达成私下交易。
最终,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和任某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用和违约金合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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