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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男子驾车撞向家人,涉嫌违法行为引起公愤

发布者:吴国雄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09人看过


河南周口,一名男子在某商业广场的地下车库里,被自己的妻女和儿子撞见与一名女性第三者及其父母同车。在面对家人的阻拦时,该男子竟然不顾儿女的安全,顶着引擎盖上的女儿加速踩油门企图逃离。

 

据现场视频显示,这名男子驾驶着一辆白色起亚小轿车,车里搭载着年轻的女性第三者和她的父母。当他们在车内开心庆祝生日时,完全没有料到会被妻女和儿子发现。面对家人的突然出现,男子并没有选择解释或沟通,而是执意驾车离开。

 

妻女和儿子见状,试图阻止男子的行为。这时,男子却毫不顾忌家人的安全,竟然顶着引擎盖上的女儿加速行驶。这一幕被车库内的行人目睹,纷纷驻足观看。

 

在视频中,可以清晰地听到女儿心碎的哭诉声,她质问父亲:“你带着小三女子出来过生日,给自己的女儿和老婆过过生日吗?”然而,男子对此毫不动摇,继续加速试图逃离现场。

 

这起事件发生后,当地派出所介入调查,并表示该事件为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评价此事呢?

 

1、从法律角度来看,男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家务事的范畴,涉嫌违反法律。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该男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带着婚外女子出入公共场所,违反了民法典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规定。

 

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从刑事角度来说男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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