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鹤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5日 2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在长春市XX区XX小区3-9栋楼下与被害人孙X排队做核酸时因插队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用脚将孙X胸部踹伤。经长春市X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X的胸部外伤致左侧第8、9、10三处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伤情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单、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李XX、张XX、吕XX、胡X、谭XX、张X1、李X、朱XX的证言、被害人孙X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提请我院依法判处。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X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18万元(其中医疗费3030.73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有据,予以采信。被告人主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
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孙X医疗费用人民币三千零三十元七角三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