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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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周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李鹤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4日 1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含后期护理依赖费用)、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实际损失以后期伤残鉴定为准;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一)本案诉状虽为许XX配偶吴XX代签,并由吴XX委托律师代理提起诉讼,但其目的系为维护许XX的权益,且许XX的监护人许X2对此已经追认,虽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已及时补救,即使驳回本案诉讼,再由许X2另行代为提起诉讼,对于案件实体审理并无实质变化,故本院对XXXX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二)本案中,XXXX公司因承揽工程需要木工,通过周XX而找到许XX提供劳务,许XX在施工过程中使用XXXX公司提供的工具,XXXX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负责,并约定由XXXX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故本院认定许XX与XX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周XX亦为劳务提供者,其仅为许XX提供劳务的介绍人,与许XX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三)对于非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由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XXXX公司以已给许XX提供安全帽、系许XX自身冒险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为由抗辩许XX存在过错而应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对于过错的认定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考量,综合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事发时的唯一目击者王XX已故各方对此无异议,现存能最大程度还原事件经过的仅剩事发当天王XX、许X2、周XX的录音证据,而XXXX公司与许X2对录音中关于王XX所述XXXX公司是否提供了安全帽、是否为许XX未挪梯子而造成的风险内容存在争议,经本院对录音中王XX所说江苏东台方言内容最终确认,王XX述有:XXXX公司为许XX提供了安全帽,但许XX嫌重不愿意带,地面滑,他让许XX从梯子上下来挪一下梯子,许XX说够一够应该可以。结合XXXX公司提供的事发后现场照片中有安全帽,以及周XX在庭审中认可XXXX公司提供了安全帽等,故许XX未佩戴安全帽在梯子上冒险劳务作业,其自身存在过错。XX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许XX提供劳务前进行安全教育,劳务过程中有负责人进行安全监督,许XX在使用其提供的简易木梯登高劳务时有人辅助保障安全,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XXXX公司承担许XX因劳务受到损害的50%赔偿责任,许XX自行承担50%。(四)许XX因伤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及护理费750,169.18元(依各方票据);2.交通及住宿费13,208.61元(依相应票据及合理性);3.医疗依赖费480,000元(依鉴定意见按20年保护,2000元/月×12个月×20年);4.护理依赖费817,869.6元(依鉴定意见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按20年保护,许XX按吉林省2021年度居民服务业156.68元/天,21.75天/月主张20年符合法律规定);5.残疾赔偿金1,154,860元(依鉴定意见一级伤残按20年保护,且许XX住所地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吉林省,依法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江苏省标准计算,57,743元×20年×100%);6.误工费65,266.08元(依伤情及许XX提供劳务行业标准,许XX按吉林省2021年度建筑业247.22元/天计算至评残前一日符合法律规定);7.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0元(依住院天数按100元/天保护);8.营养费13,200元(依鉴定意见至评残前一日按50元/天保护);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依其伤情保护);10.鉴定费4800元(依相应票据及关联性);11.律师代理费10,000元(依相应合同、票据及吉林省律师行业收费标准)。以上各项合计3,392,973.47元,由XXXX公司按50%承担赔偿责任为1,696,486.74元,其已为许XX垫付医疗及护理费484,894.34元应予以核减,故XXXX公司还应赔偿许XX1,211,592.4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XX(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XX支付赔偿款1,211,592.4元;
  二、驳回原告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38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许XX已预缴9400元,由原告许XX负担9586元,由被告XXXX(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852元。

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在民商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实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