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竞驰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机动车作为动产中的特殊种类,加之有支配人的介入,甚至有第三方保险公司的介入。故而使得此类纠纷显得更加复杂,因此需要专业的法律人从中剥茧抽丝,认定辨析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本期内容展示据此解读。
01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7日11时58分许,原告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北快速路新河大桥至港区高架桥上行1米处时,遇第三被告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原告,导致两车相撞。原告刘某与第三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将车辆停放在快速路中间车道并站立于车辆旁边协商处理时,被告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此,将原告刘某撞倒,造成原告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原告刘某被送往长江航运总医院住院治疗27天。原告刘某的损伤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所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受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8, 000元或据实结算,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时间365日,护理时间150日,营养时间150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被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调查查明,小型轿车所有人为第二被告,且已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小型越野客车所有人为第三被告,且已在第四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刘某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发生的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二被告及第四被告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第一被告作为肇事车辆小型轿车的驾驶人,第二被告作为肇事车辆鄂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第三被告作为小型越野客车的驾驶人和所有人,应对上述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办案过程
本案中,原告因职务行为,意外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与公司、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发生了争议和纠纷。
于是原告委托我所,希望我所帮助其合理解决该纠纷。
程景驰律师接手案子后,先让当事人做鉴定,根据鉴定报告来计算索赔金额的大致区间,最后成功要求三被告赔付23万元。
03
案件结果
湖北竞驰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
程景驰 律师(专职律师)
毕业于武汉大学,曾担任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法律顾问,负责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案件。2018年,参与六个核桃知识产权维权合作,经过网络大数据筛选及咨询洽谈,最终与六个核桃达成知识产权维权合作项目,定点于河北省进行六个核桃商品的维权打假法律事务。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在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行政诉讼等领域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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