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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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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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话费是否存在有效期?—格式合同

发布者:张新辉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1646人看过

案例:小燕在通信公司的营业厅申请办理一张手机卡,双方约定付费方式为预付费。双方签订了《入网服务协议》,规定了通信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客户通信服务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客户预付话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下一笔预付费用)”的情形。《入网服务协议》第5项规定了通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客户欠费停机超过60日”的情形。《入网服务协议》中没有关于预付话费有效期限制的相关内容。过了不久,小燕发现自己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即到营业厅查询,才知道通信公司因小燕的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通信服务。小燕认为,通信公司单方面暂停通信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所以诉至法院,要求通信公司取消对小燕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继续履行合同。



解析:本案中的《入网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其条款往往较为复杂,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可知,很少有客户会仔细阅读《入网服务协议》的各个条款。按照《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的案情显示《入网服务协议》并没有相关的条款说明预付话费存在有效期,由此可见通信公司事实上未履行该告知义务。所以,通信公司单方面暂停服务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信公司应该取消对小燕预付话费的有效期限制,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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