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小陆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以3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金杯面包车,并将该车出租给老吴使用。老吴没有向小陆交付押金,并且仅支付两个月租金后,再未向小陆支付租金,之后小陆便无法再与老吴本人取得联系。2006年,老李从程老板处购买了该车,程老板承诺老李会办好车辆过户手续,但始终没有办理。2007年,小陆发现已由老李占有使用的车辆正式自己出租给老吴的那辆,后车辆由老李的儿子领走。为此,小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李返还车辆。老李则认为,车辆是从案外人程老板处买来的,已货款两清,与原告小陆没有关系,车辆所有权转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析:车辆到底属于谁?老李究竟有没有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主要涉及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本案中程老板并非车辆的所有权人,从他迟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便能看出,所以程老板把车辆卖给老李,属于无权处分,这种情况下,老李主张车辆的所有权,须符合《民法典》311条中规定的如下要件:1、老李受让车辆时是善意的;2、老李向程老板支付了合理的价格;3、转让标的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老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明知车辆行驶登记证所登记的车主并非程老板,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事实,仍然对该车辆进行交易,事后没有也无法取得车辆过户登记的手续,因而老李不属于善意,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该车辆仍属于小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