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患者吴某2020年胃镜检查示:慢性浅表性胃炎(csg)。2021年1月25日,因“反复上腹胀2年,二便正常”,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就诊。门诊医生开具纤维结肠镜检查。患者做好肠道准备后,于1月27日下午应约被告处行纤维结肠镜检查,16时48分许在全麻下行纤维结肠镜检查,肠镜操作中致乙状结肠穿孔,当即予金属夹封闭穿孔,并收住院治疗8天,好转出院。
二.司法鉴定
伤残鉴定:构成10级伤残。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会中,医方陈述:1.已履行相关告知义务;2.医院操作规范,遵循循腔进镜,少注气原则;3.出现穿孔是由于患者既往腹腔手术有肠粘连导致;4.肠穿孔属于肠镜检查手术并发症;5.医院的诊疗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张齐荣律师代理患者陈述:1.门诊肠镜检查医生做肠镜前并未询问患者是否有腹部手术的病史,腹腔手术史是在穿孔后办理住院手续后经治医生询问后知晓。正是由于肠镜检查医生不了解患者病情,盲目进境所致肠穿孔;2.正常做肠镜应缓慢推进结肠镜调整角度,使肠腔在视野中央,边推进边看,方不至于损伤肠壁。本案是由于操作不当,推进过快,暴力推进或盲目进镜致肠壁穿孔。最终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某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70%-80%,建议为75%。
二.法院裁判
2024年10月2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0103民初17922号判决书认为: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理由充分,分析科学,客观,被告医院按10级伤残承担75%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桂01民终456号判决书,维持医院承担75%民事赔偿责任。
撰文:张齐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