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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齐荣律师案例 孕妇剖宫产后大出血致病危 医院被判承担90%赔偿责任

作者:张齐荣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4次举报


案情简介

患者覃女士因“孕8月余,下腹胀痛伴阴道流液30分钟”于2020年6月26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待产。经检查为臀先露,医患沟通后遂行剖宫产术,术后阴道持续流血,并出现多次失血性休克,濒临死亡边缘,院方向患者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后转至上级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肺动脉栓塞,予介入治疗栓塞三条子宫动脉及右侧卵巢动脉后,病情缓解,最终治愈。覃女士向某市人民医院要求赔偿未果,愤而将其诉至法院。





司法
鉴定

在司法鉴定听证陈述中,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张齐荣律师指出院方存在如下过错:

01

子宫切口过高致动脉受损。正常的切口应在腹膜反折线下缘2CM处,逐层切开子宫壁、羊膜囊,撕拉子宫用力应适当,以防撕拉子宫血管。而本案是在腹膜反折线上缘切开子宫而且直接划破羊膜囊进入宫腔(正常应逐层切开),暴力撕拉致子宫动脉升支血管破裂出血。血管破裂后没有对血管缝扎(只是对子宫肌肉缝合),也没有仔细检查是否还有出血,就匆忙关腹,致术后仍流血不止,家属多次反映,都未引起医生重视,直至失血性休克,在抢救中才发现术处动脉出血,予再次缝合止血,但是仍旧未能成功缝合,以致形成大血肿。

02

术后严重误诊。至6月27日22时21分测D-二聚体25ug/ml(正常0-1.00ug/mg),纤维蛋白降解产物55.21ug/ml(正常0-5.0ug/ml),均高出正常值数十倍。6月28日第二次手术止血后,D-二聚体16ug/ml(正常0-1.00ug/mg),纤维蛋白降解产物32.56ug/ml(正常0-5.0ug/ml),已充分说明有血栓形成,但是院方未做出诊断,亦未采取相关治疗措施,最终至肺动脉栓塞,致患者濒临死亡。

03

肺动脉血栓栓塞的形成系因子宫持续出血、血肿内血液反流促发机体凝血机制,形成微小血栓集聚堵塞肺动脉,并致患者反复休克。

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至完全责任,责任程度为85%-95%。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客观事实相符,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并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90%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978.48元。医院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以至该医院及上级医院已给原告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给原告及其家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原告,本院支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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