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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代理产后诊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当事人获赔 45 万余元

发布者:张齐荣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5日 1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刘某英因待产至北海某医院就诊,行剖宫产及后续子宫切除手术后转院治疗,最终医治无效死亡。刘某英的近亲属五人认为该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委托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该案经一审上诉后发回重审,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本案。
原告诉称,被告医院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违反诊疗常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告承担 16%-44% 的次要责任,原告最初主张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79 万余元,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请为 53 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北海市某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主张患者医疗费用中由医保基金支付的 14418.37 元应予返还,因该费用依法应由侵权第三人负担。被告医院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同时表示愿依司法鉴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涉案第三人医院经鉴定无诊疗过错,原告亦未对其主张赔偿。
为查明案件事实,经原告申请,法院先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死因鉴定及医疗损害鉴定。死因鉴定认定患者符合孕晚期子痫行剖宫产术并发产后大出血,行子宫切除术后继发相关病症死亡;医疗损害鉴定确认被告医院在诊疗及知情告知方面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参与程度为 16%-30%,另一第三人医院无医疗过错。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按 30%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患者近亲属,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被告应按 30% 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依法核定,对缺乏依据的营养费主张、按非受诉法院地标准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不予支持,结合被告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最终核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452650.23 元。同时,法院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按 30% 的责任比例向第三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退还医保报销款 4325.51 元,驳回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法院明确了案件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的分担比例,被告医院需承担相应的受理费及鉴定费,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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