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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获赔 41 万余元

发布者:张齐荣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5日 1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原告近亲属因反复胸痛前往桂林某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行冠脉搭桥相关手术后次日因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委托张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 55% 的赔偿责任,索赔各项损失共计 46 万余元。
双方主张与举证
原告方诉称,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手术操作不规范,经司法鉴定医患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故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为佐证主张,原告方提交了入院记录、住院病历、医疗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相关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
被告医疗机构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术中已积极应对突发情况,患者死亡结果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认为司法鉴定的同等责任比例划分偏重,并提交住院病历证明其诊疗行为的合理性。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方部分费用支付凭证真实性提出质疑,法院经综合认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司法鉴定结论
法院依原告方申请,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患者死因、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过错认定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患者系在自身基础疾病上,经诊疗及手术后续发身体病症最终循环衰竭死亡;医疗机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存在相应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建议为同等原因范围。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司法鉴定意见客观、科学,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各项赔偿费用依法核定,认定尸体运输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定额赔偿范围内,不再单独列支。最终核定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按 50% 责任比例计算,叠加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判决医疗机构赔偿原告方人身损害损失共计 417457.62 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原告方负担 760 元,医疗机构负担 7442 元。
同时,法院明确了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失信联合惩戒甚至刑事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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