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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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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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不付款,扣押车辆可行吗?

发布者:郭春燕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9日|分类:海关商检 |366人看过

  众多开店的老板可能有这样一个疑问为顾客提供服务后种种原因顾客不付款或者只付一部分款可以扣留顾客不让他走吗?可以扣押顾客的东西吗?

   鹿邑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23年1月份张某驾驶车辆在鹿邑县观堂乡与另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协商张某自愿承担两辆车的全部修车费用张某将事故车辆送至王某处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后张某认为12790元费用过高仅向王某支付了2000元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便将车辆扣押并将张某诉至鹿邑法院观堂法庭请求支付剩余修车款10790元。承办法官接案后详细了解案情对原、被告释法明理“王某完成修车义务张某应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款支付若认为价款过高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按照《民法典》规定有权留置车辆”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张某再向王某支付修车款5000元王某归还车辆案件妥善化解

    大众所说的“扣押”,一定程度上等于法律意义上的“留置”。《民法典》设置“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关于留置权的行使,在我国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1995年《担保法》中仅限于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中适用留置权,也即仅可留置保管、运输和承揽制作的货物。1999年《合同法》中又增加了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直至2007年《物权法》的问世,留置权才不再限制于几类合同中,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1.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动产,比如抢夺、骗取;2.占有的动产需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如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货物等发生的债权,条件满足时,可以留置货物;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另外,非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否则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非法拘禁罪。所以,因种种情况顾客不付款时,可以在符合留置条件时留置相应动产,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要钱款,切不可扣留人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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