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开店的老板可能有这样一个疑问,为顾客提供服务后,种种原因顾客不付款或者只付一部分款可以扣留顾客不让他走吗?可以扣押顾客的东西吗?
鹿邑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23年1月份张某驾驶车辆在鹿邑县观堂乡与另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协商,张某自愿承担两辆车的全部修车费用,张某将事故车辆送至王某处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后,张某认为12790元费用过高,仅向王某支付了2000元,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便将车辆扣押并将张某诉至鹿邑法院观堂法庭,请求支付剩余修车款10790元。承办法官接案后,详细了解案情,对原、被告释法明理,“王某完成修车义务,张某应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款支付,若认为价款过高,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按照《民法典》规定有权留置车辆”。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张某再向王某支付修车款5000元,王某归还车辆,案件妥善化解。
大众所说的“扣押”,一定程度上等于法律意义上的“留置”。《民法典》设置“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关于留置权的行使,在我国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1995年《担保法》中仅限于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中适用留置权,也即仅可留置保管、运输和承揽制作的货物。1999年《合同法》中又增加了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直至2007年《物权法》的问世,留置权才不再限制于几类合同中,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1.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动产,比如抢夺、骗取;2.占有的动产需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如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货物等发生的债权,条件满足时,可以留置货物;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另外,非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否则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非法拘禁罪。所以,因种种情况顾客不付款时,可以在符合留置条件时留置相应动产,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要钱款,切不可扣留人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