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诈骗经过
乔某打开了链接,根据要求输入了卡号和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并填写信用卡有效期,之后显示是正在审核,审核过程中界面跳转,要求输入验证码。乔某收到中国银行95566的两条校验码短信和风险提示内容,之后,乔某填写了校验码。
11:50,乔某收到95566的两条短信,提示信用卡启用,开卡成功。11:51,乔某收到交易提醒,金额RMB49893.00。11:52乔某收到信用卡交易提醒,金额RMB49797.00,POS消费。
同时,乔某接到了中国银行总行反欺诈电话,主要内容为向原告核实之前发生的交易是否是原告本人的消费,得知不是原告的消费后,办理了止付。
经查询,信用卡对账单显示,乔某2019年8月22日的信用卡分别支出49797元和49893元,交易描述为宠物乐园,商户信息是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果园路1号附9号的万州区个体户杨德垒宠物用品店。
2019年8月27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立案受理乔某被诈骗案。
三、法院观点 (一)一审法院 本案所涉两笔交易共计99690元均是由于原告点击了诈骗短信中的链接,向第三方提供了自己的卡号、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及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同时将验证码告知了第三方,导致其信用卡开通了移动支付业务,款项被第三方盗刷。根据原告提交的短信截图,可以证明发送短信的号码并非中国银行的客服号码,短信的内容也与中国银行增额短信的内容和形式存在明显差别,上述内容凭借一般生活经验均可进行判断。开通移动支付业务的验证码是以动态密码的方式下发的,具有私人密码的使用效力,除非本人泄露,他人不得知晓。且中国银行告知验证码的两条短信中均有“请勿向任何人提供您收到的短信校验码”及“切勿泄露他人”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警示和告知义务,并无过错。原告在收到该短信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泄露验证码,其本人并未妥善保管验证码。故对于涉案款项99690元被第三方盗刷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二)二审法院 四、案件点评 1、电信诈骗无孔不入,虽然是警察,但是依然上当受骗,陷入了和普通被害人一样的困境。刑事报案后,电信诈骗因为其网络虚拟特性较难侦破,资金损失难以追回,最终通过起诉银行获得赔付。 2、本案中,被害人已经刑事报案,案件尚无最终定论,但是银行并未提出先刑后民的抗辩,法院也并未以涉嫌刑事犯罪,先刑后民为由驳回原告起诉,较为难得。 3、银行提供便捷化的移动支付、免密支付等金融服务时,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如提示不充分或者未进行风险告知,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