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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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防不胜防,警察也上当受骗,最终起诉银行获赔70%

发布者:郭春燕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9日|分类:电信通讯 |1003人看过

一、案件概况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行撤销违规发放的信用卡,该信用卡产生的99690元损失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银行)赔偿上诉人(一审原告)损失的70%

二、诈骗经过

原告乔某是一名交警,在被告中国银行处申领了一张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并预留了手机号码20198221117,乔某收到信用卡提额短信,内容为主题:[中国银行]鉴于您近期用卡记录良好,现可提升卡片信用额50000元,无需审核,点击网址XXX申请,退订回T

乔某打开了链接,根据要求输入了卡号和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并填写信用卡有效期,之后显示是正在审核,审核过程中界面跳转,要求输入验证码。乔某收到中国银行95566的两条校验码短信和风险提示内容,之后,乔某填写了校验码。

11:50,乔某收到95566的两条短信,提示信用卡启用,开卡成功。11:51,乔某收到交易提醒,金额RMB49893.00。11:52乔某收到信用卡交易提醒,金额RMB49797.00,POS消费。

同时,乔某接到了中国银行总行反欺诈电话,主要内容为向原告核实之前发生的交易是否是原告本人的消费,得知不是原告的消费后,办理了止付。

经查询,信用卡对账单显示,乔某2019年8月22日的信用卡分别支出49797元和49893元,交易描述为宠物乐园,商户信息是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果园路1号附9号的万州区个体户杨德垒宠物用品店。

2019年8月27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立案受理乔某被诈骗案。



三、法院观点

一)一审法院

本案所涉两笔交易共计99690元均是由于原告点击了诈骗短信中的链接,向第三方提供了自己的卡号、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及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同时将验证码告知了第三方,导致其信用卡开通了移动支付业务,款项被第三方盗刷。根据原告提交的短信截图,可以证明发送短信的号码并非中国银行的客服号码,短信的内容也与中国银行增额短信的内容和形式存在明显差别,上述内容凭借一般生活经验均可进行判断。开通移动支付业务的验证码是以动态密码的方式下发的,具有私人密码的使用效力,除非本人泄露,他人不得知晓。且中国银行告知验证码的两条短信中均有“请勿向任何人提供您收到的短信校验码”及“切勿泄露他人”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警示和告知义务,并无过错。原告在收到该短信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泄露验证码,其本人并未妥善保管验证码。故对于涉案款项99690元被第三方盗刷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二)二审法院

本案中,上诉人乔某的信息被第三方采用非法手段恶意获取后骗取银行进行交易,被上诉人中国银行仅识别系上诉人手机终端发出的信息,就错误认为系上诉人乔某本人,说明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上诉人乔某非金融系统人员,其对开通“移动支付业务”会与其所持信用卡绑定,产生一张“映射卡”的业务流程并不通晓,而银行在给上诉人乔某发送开通该业务短信时,并未尽到上述风险告知和提示义务,开通过程具有明显的漏洞和安全隐患。被上诉人中国银行作为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信用卡用户的合同关系中应当为客户进行风险防范并保证未被授权者不能获取敏感支付数据。故被上诉人中国银行在开通移动支付业务过程中存在主要过错责任,应当对上诉人乔某的信用卡被盗刷损失承担70%的责任。

四、案件点评

1、电信诈骗无孔不入,虽然是警察,但是依然上当受骗,陷入了和普通被害人一样的困境。刑事报案后,电信诈骗因为其网络虚拟特性较难侦破,资金损失难以追回,最终通过起诉银行获得赔付。

2、本案中,被害人已经刑事报案,案件尚无最终定论,但是银行并未提出先刑后民的抗辩,法院也并未以涉嫌刑事犯罪,先刑后民为由驳回原告起诉,较为难得。

3、银行提供便捷化的移动支付、免密支付等金融服务时,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如提示不充分或者未进行风险告知,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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