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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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一审宣判“死刑” 高空抛物法律法规

作者:郭春燕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3次举报

12月13日,“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

高空抛物现象一直以来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被告人一审获死刑”的相关话题登上热搜,高空抛物案刑、民、行的责任如何认定也成为了大众热议的话题,现将高空抛物涉及的刑、民、行等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如下:

一、从“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谈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中,法院为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而非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罪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法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同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这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想象竞合在定罪量刑上适用“从一重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构成的较重犯罪选择法定刑定罪处罚。在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倘若行为人是故意为之,则行为人的行为除成立高空抛物罪外,还同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倘如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过失,则行为人的行为除成立高空抛物罪外,还同时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报道“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中的被告人周某不是第一次作案,被告人曾在庭审中表示,他知道公寓楼下人流量很大,在入住公寓的六天内曾十几次在公寓高层向下投掷砖头等物品,投掷物品包括桶装水、罐装可乐、砖头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被告人周某故意多次从高空抛弃物品,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高空抛物民事责任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 11.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2.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高空抛物行政责任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 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郭春燕,从业十年,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无刑刑事团队负责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洛阳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法律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16113254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