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新《公司法》第89条金规定三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赋予中小股东的救济手段,当少数股东客观上受到“绑架”或“裹挟”其合理预期落空时,可退出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应当适用于对股东造成实质不公平损害的各类情形,否则将导致该制度的救济目的落空。
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持反对意见的股东,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且未对决议投出反对票,并非必然不能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关键要对股东权益是否受到损害、股东是否对决议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进行判断。若符合以上要件,股东可以主张行使异议回购请求权。
袁朝晖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