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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席股东会并对决议投反对票,是否还可以行使异议回购请求权?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5日|分类:公司法 |490人看过

虽然新《公司法》第89条金规定三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赋予中小股东的救济手段,当少数股东客观上受到绑架裹挟其合理预期落空时,可退出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应当适用于对股东造成实质不公平损害的各类情形,否则将导致该制度的救济目的落空。

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持反对意见的股东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且未对决议投出反对票并非必然不能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关键要对股东权益是否受到损害、股东是否对决议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进行判断。若符合以上要件股东可以主张行使异议回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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