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
(1)实际出资人将显名要求以及相应股权市价通知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2)若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显名成功,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实际出资人显名失败,股权由行权股东获得。
按照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
(1)实际出资人将显名要求以及相应股权市价通知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2)若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显名成功,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实际出资人显名失败,股权由行权股东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