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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54条“提前缴纳出资”向谁履行?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7日|分类:股权纠纷 |5354人看过


在新《公司法》修订过程中,争议主要集中在债权人直接受偿规则(股东向债权人履行)和入库规则(股东向公司履行)的选择上。二者各有利弊,前者存在效率优势但在公平性上有缺失,后者则相反。

按照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公司法》应当选择入库规则。因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债权并不能优先受偿。债权人在起诉时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以获得相较其他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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