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发包人擅自解除合同或因发包人责任而被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或者在发包人删减工程项目或缩减工程规模时,承包人有权主张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得的可得利益即预期利润。
预期利润的举证责任一般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对预期利润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如下几种方式可供参考:
(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利润率,来计算合同履行的预期利润;
(2)参照《2017 版造价鉴定规范》第 5.10.6 条第 3 项“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计算预期利润;
(3)参照工程所在地或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中的利润率计算预期利润;
(4)通过查询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得出工程所在地施工企业的社会平均利润率,计算得出预期利润;
(5)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建筑行业普遍适用的软件计算得出预期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