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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期限的变化?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5日|分类:股权纠纷 |2177人看过

1、有限责任公司的五年期认缴出资期限

新《公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014年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施行以来,虽然降低了“入市”的门槛,激发了大量企业的创业激情,但随着近几年受到疫情影响,认缴期限过长、公司业务与资产不匹配的弊端“爆雷不断”,公司债权人讨债无门的情形屡见不鲜。据此,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提高公司制度的公信力,此次新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认缴的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此外,新法还为特定领域的公司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

2、股份有限公司由认缴改为实缴

新《公司法》第98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本条规范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问题,由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全额实缴到位。在《公司法》的前期审议稿中,关于两类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也是新法出台后尚需接受市场检验的内容之一。如果说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缴纳尚留有一点余地,那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缴纳直接改为严格的实缴制,也是同步配合此次引入授权资本制度的安排,效果如何,静待进一步观察。

3、新公司法与旧法的衔接

新《公司法》第266

本法自20247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平稳过渡到新制度,新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时效适用问题。自202471日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将由国务院规定。该规定明确了5年实缴适用于所有公司,而非“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据此,企业还需要密切关注国务院后续发布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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