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依据《民法典》第 793 条第 1 款的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同一建设工程订立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24 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判断,则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结算)。
当实际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可通过对比数份合同的不同之处,并结合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具体实施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已完形象进度审核表、工程进度款的申请表、工程款收支凭证等综合判断实际履行的合同或协议。
当不能通过上述方式判断实际履行的合同,则可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发、承包双方对最后签订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合同备案时间、用印记录表、标前签订还是标后签订、印鉴更换时间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或申请对笔迹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来主张合同的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