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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萌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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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7065人看过
基准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发、承包双方又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协商一致时,可参照《2013 版清单计价规范》第 9.2.1 条的规定,主张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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