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在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的情况下,主张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46 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在发包人对挂靠的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被挂靠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规定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