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协议;
2.仲裁申请书原件
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身份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4.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的,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五份;适用简易程序的,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材料,同时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所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证据的原件当事人应自行妥善保管,仲裁机构不会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