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合同效力,可依据《建筑法》第 27 条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体共同承包的,应该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实务中,合同效力亦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承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承包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在施工总承包中,同一专业的承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应当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确定;不同专业的承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就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注意的是,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 10 条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