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破产法》第 21 条规定,诉讼期间涉及破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8 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若受理破产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或破产清算转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在裁定批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债务人破产程序终止后,破产重整企业所涉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已经不存在,原则上不适用上述规定。
依据《破产法》第 21 条规定,诉讼期间涉及破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8 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若受理破产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或破产清算转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在裁定批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债务人破产程序终止后,破产重整企业所涉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已经不存在,原则上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