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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403人看过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7.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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