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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当事人能否主张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399人看过


固定总价合同约定设计变更不可调整工程价款,在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主张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针对上述问题,试以下文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述

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发包单位)与施工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单位)经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合同约定“固定总价,设计变更不可调整工程价款。”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后因发包单位不认可承包单位提出的结算金额,双方就结算事宜协商未果,承包单位诉至法院并主张因发包单位设计变更应调整价款发包单位则抗辩合同应系固定价款合同,已约定双方均不得调整工程价款。

本案争议焦点是:因发包单位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因双方明确约定是固定总价合同设计变更不可调整工程价款,增加的工程价款能否调整?

本案经过审理,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承包单位要求调整价款的主张。

二、案情争议分析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和条件不发生变化,量与价的大部分风险承包单位承担,在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做调整。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仅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及风险范围相对应,若承包工程发生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增项或者减项其工程价款也应对应调整。本案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固定总价,设计变更不可调整工程价款,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发包单位设计变更导致关键性线路施工发生巨大的变化,其相对应的人、材、机等价格上涨不属于承包单位可预见的风险范围,若仍按照固定总价结算会造成利益失衡,也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总价包干”计算范围的意思表示,基于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利益当事人要求调整价款的权利,应予以支持

三、案件启示

(一)在招投标阶段及合同签订阶段将承包范围予以明确

承包单位投标或者与发包单位缔约时,应细化和明确固定总价包含的承包范围、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量计量规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等内容,避免承包单位承担全部风险。

(二)承包单位应做好签证、工程联系单等重要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作为承包单位应做好重要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当工程量发生较大变更或者发生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时,对超出约定范围的工程量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应及时向发包单位、监理人发出签证、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予以确认,并应谨慎对待和妥善保管,尤其要重视关键性线路变更的资料保管,以及图纸下发的签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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