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下列争议:
(一)国内民商事纠纷:
(二)国际(含涉外)民商事纠纷;
(三)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纠纷;
(四)其他当事人有权和解的涉及经济利益的纠纷。
不受理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下列争议:
(一)国内民商事纠纷:
(二)国际(含涉外)民商事纠纷;
(三)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纠纷;
(四)其他当事人有权和解的涉及经济利益的纠纷。
不受理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