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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习惯在买卖合同中是如何适用的案例分析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1273人看过


在商业活动中,交易习惯无疑是最重要的习惯之一。有些时候,买卖双方出于便利或其他原因,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将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准确清晰地体现出来,双方权利义务会通过交易习惯来确定,下面通过一案例,了解交易习惯在买卖合同中是如何适用的。

一、案件简介

甲乙之间存在建材买卖,但未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模式是乙在需要建材时通过微信向甲下单,甲委托合作伙伴丙工厂向乙指定的最终客户发货,由甲收取货款,丙工厂发货,甲乙每个月进行对账。10个月后,乙突然拖欠了两个月的货款。在经过数次催讨无果后,甲将乙告上了法庭,法庭上乙主张其与甲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不存在未结算的买卖合同,认为自己只欠丙工厂的钱,与甲无关。而甲则主张丙工厂只是代为发货,乙的行为违背了交易习惯。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甲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乙应该向甲付款还是向丙工厂付款?

案件经过审理,最终判决乙向甲支付拖欠的货款。

二、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合同成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甲乙虽未签订买卖合同,甲乙之间以微信下单、接收的方式明确发货的数量、规格、价格,每次甲接受乙提出的订货要求,同意发货时,买卖合同就成立了,虽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乙的有些订单,甲并未直接回复肯定的语句,而是直接让丙工厂发货给乙指定的收货人,但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对账单等证据资料可以认定,甲乙丙之间早已经形成了乙向甲下单,丙向乙发货,乙向甲打款,丙开具发票的一种较为稳定的交易习惯,因此,甲乙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乙应该向甲付款。

三、案件启示

(一)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据以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非合同约定,而是交易习惯。交易习惯在此处发挥了两个作用:一是作为承诺的一种形式认定合同成立,二是作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成为当事人提出请求的依据。

(二)交易习惯可以起到确定合同存在与否、补充合同相关内容、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作用,但在实践中,作为承担证明交易习惯存在的一方,负有较大的举证责任。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但必须在交易过程中有证据保存意识,尽量多地保留相关证据。

(三)在商业活动中,建议交易双方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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