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在新的公司法未进行修订前,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除名事由的法定情形是相当狭窄,仅限于股东未完全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详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
实践中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甲公司的A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实缴出资额为0元,甲公司经营5年后向A股东书面催缴出资,A股东仅向甲公司账户转入100元。此时公司就不能将股东除名,因为股东未满足未完全出资的情形,除非其认缴出资期限届至,否则股东就受到股东出资利益期限的保护。这就使得公司和外部债权人叫苦不迭。
新公司法修订后针对这一情形很好地打了“补丁”,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和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法条内容详见《新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
那么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后针对股东失权制度该如何进行合规操作呢?笔者认为按以下流程顺序进行:
(一)由公司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1)核查后发现股东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那就非常合规,亦不会启动下面的步骤;
(2)核查后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此时董事会就要如实向公司报告,启动下述流程。
(二)由公司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明确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注意:
(1)发出催缴书的主体是公司,而非董事会。
(2)给予股东的宽限期至少得60天
(三)股东宽限期过后仍未出资,此时要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投票表决是否应当对该名股东作出失权决议。
(四)若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注意:
(1)发出失权通知的主体系公司。而且股东失权的生效时点是公司发出失权通知之日,并非股东收到通知之日。
(2)股东不是全部丧失股权,而是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极端情形】A股东100%未出资,则就丧失全部股权。
(五)善后:6个月内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进行减资并注销该股权
【兜底】:超期(6个月内)未转让,亦未注销,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延伸话题:该失权制度增加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即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对股东出资进行核查的义务致公司受损,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新公司法生效后,勿要再当挂名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