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笑笑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东失权制度的合规操作

发布者:沈笑笑律师|时间:2025年04月30日|分类:公司法 |451人看过

问题的提出:在新的公司法未进行修订前,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除名事由的法定情形是相当狭窄,仅限于股东未完全出资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详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

实践中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甲公司的A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实缴出资额为0元,甲公司经营5年后向A股东书面催缴出资,A股东仅向甲公司账户转入100元。此时公司就不能将股东除名,因为股东未满足未完全出资的情形,除非其认缴出资期限届至,否则股东就受到股东出资利益期限的保护。这就使得公司和外部债权人叫苦不迭。

新公司法修订后针对这一情形很好地打了“补丁”,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和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法条内容详见《新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

那么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后针对股东失权制度该如何进行合规操作呢?笔者认为按以下流程顺序进行:

(一)由公司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1)核查后发现股东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那就非常合规,亦不会启动下面的步骤;

(2)核查后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此时董事会就要如实向公司报告,启动下述流程。

(二)由公司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明确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注意:

(1)发出催缴书的主体公司,而非董事会。

(2)给予股东的宽限期至少得60天

(三)股东宽限期过后仍未出资,此时要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投票表决是否应当对该名股东作出失权决议。

(四)若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注意:

(1)发出失权通知的主体系公司。而且股东失权的生效时点是公司发出失权通知之日,并非股东收到通知之日。

(2)股东不是全部丧失股权,而是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极端情形】A股东100%未出资,则就丧失全部股权。

(五)善后:6个月内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进行减资并注销该股权

【兜底】:超期(6个月内)未转让,亦未注销,由其他股东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延伸话题:该失权制度增加了董事勤勉义务,即董事会未及时履行股东出资进行核查的义务致公司受损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新公司法生效后,勿要再当挂名董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