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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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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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未授权前可不可以在产品上标注专利申请号?

发布者:段艳艳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知识产权 |1249人看过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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