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6条
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具体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包括了: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其中,判断是否属于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
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例如:该员工工作期间是否可以接触或获取非常识性的技术信息。
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相互关系;例如:该员工工作期间是否可以接触或获取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各部件、技术效果等相关的信息。
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有关的技术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例如:原单位是否持续性申请与涉案专利有关的专利。
四是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例如:涉案专利的技术难度、发明人的知识水平、发明人的数量、发明人离职与申请涉案专利的时间之间的时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