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9日 6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自2015年起,原告受雇于被告金某公司,并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被告金某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招录原告并将其派遣至南京XX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主要负责电信各农村支局食堂午餐,原告被安排至被告XX公司秦南支局处工作。2018年10月4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先后至盐城市盐都区医结合医院、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T11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起诉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XX公司盐城XX公司的代理人,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既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用工单位为基础抗辩意见,综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最终得到法院支持,驳回原告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