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违约金的目的存在多种分类,而合同中约定的多为赔偿性违约金,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损失,而并非在于惩罚违约方。假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且不管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只要一方违约均应按约支付违约金,即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
其次,关于违约金是否可以调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司法干预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均是“可以”调整,而非“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予以个案衡量。当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一般才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审慎酌减违约金数额。
最后,一种特殊情况,即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较大金额的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一方违约且 明确表示愿意支付因其违约行为产生的高额违约金时,法院应根据诚信原则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