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一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买受人一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附随义务不决定合同的类型,主要是用于辅助主合同义务,确保合同能够完整地履行。
其次,未履行附随义务并非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货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仅仅是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依前所述,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果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仅仅是未开具发票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最后,出具发票主要是基于财务管理制度而产生的,开具与取得发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如果出卖人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时,应由买受人独立诉请履行或向税务部门举报,而不应在出卖人主张货款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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