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正所谓“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由于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也由于林木所有权的继承与林地不能分离,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做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承,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区别于其他农业用地,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同时,。 但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