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知识产权领域,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都对含有一定美学价值的产品设计予以保护,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有一定程度的重合,由此产生了已经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所涉及的产品设计是否能够以著作权的方式来进行保护的现实问题。
案例
案例1 (2015)苏知民终37号
特普丽公司将所设计的壁纸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后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致使专利权终止,但在权利终止之后发现淘米公司生产销售的壁纸图案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由于外观专利已失效,特普丽公司遂以淘米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权利人在同一个客体上,可以同时拥有著作权和专利权,这两种权利并行不悖并不冲突,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权利人失去了专利权,但仍然享有著作权。
案例2 (2013)浙嘉知终5号
谢某将食品包装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其后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年费而终止。其后,谢某以叶某、明扬公司使用的食品包装袋图案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专利权已经终止,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该专利可以自由利用,以保护著作权为由阻碍社会公众实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会有损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相互矛盾。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已经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还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笔者观点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其涉及的产品设计图案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仍可存续,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在一种客体上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对智力成果的保护精神。因而,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产品设计图案满足了著作权保护中作品的独创性条件,该产品设计图同样可以依据著作权获得保护。此时,由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不限于某种特定的产品,所以相对于外观设计来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更大,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在保护范围上存在重叠,但两种权利之间并不互相依附,而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产品设计图案的著作权的消灭。
然而,虽然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但是其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扩张的,产品设计图著作权并不应该当然地可以阻止公众实施已经终止失效的外观设计的内容。
第一,从立法角度上来说,如专利权人怠于履行缴纳年费义务、自愿放弃其专利权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后,该专利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众均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财富,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更多的发明,进而推动科学和社会进步,假如允许以外观设计产品设计图著作权阻却社会公众对失效外观设计的利用,显然将违背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
第二,从社会信赖利益的角度来说,著作权没有统一的登记公示制度,而专利权却有严格的登记公示制度,在公众知晓专利已经失效的时候,其有足够理由相信该专利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利用,假如此时允许以享有著作权为由阻碍公众实施己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显然损害了社会公众对专利公示效力的信赖利益。
同时,著作权为私权,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完全按照其意愿进行,著作权人将其可予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作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其应当知道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即进入公共领域为公众所用,应视为允许这部分权利进入公众领域。
因此综上可以得出,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社会公众对于外观设计本身的使用,不应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但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上也同时存在着著作权,社会公众将作品从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中脱离出来而单独使用该作品,则超出了公共领域的范畴,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