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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重复诉讼”的思考

作者:王海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33次举报

一、序言

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而提起多个诉讼,即为重复诉讼。近年来,由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量迅速增加,与此相应地,重复诉讼数量也日益增多,值得我们注意。

二、案例

案例1:原告路雅公司分别就鞋和鞋底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在前诉中,路雅公司认为卡美拉公司制造、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其鞋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卡美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前诉裁判生效后,卡美拉公司继续生产涉案产品,原告提起后诉,认为被告侵犯其鞋和鞋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针对侵犯原告鞋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后诉被控侵权行为是前诉行为的延续,属于重复诉讼故对该停止侵权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2:汪某为某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前诉中,汪某认为双马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请求判令双马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销毁涉案产品、设备等,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双马公司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并酌定了赔偿数额。汪某在取得胜诉判决后提起后诉,认为熠熠商行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双马公司的制造、销售行为侵犯了其上述专利的专利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重复诉讼:前后诉被控侵权产品分别通过网络、实体店销售,但两者都属于销售行为,原告在前诉中并未表示其诉请只针对网络销售行为。

由此可见,法律责任来源于法律事实的存在,专利侵权人只需为一个行为承担一次责任。例如,销售者在销售了某种涉嫌侵权的产品,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即销售行为,所以其销售产品的数量多少、质量优劣、时间长短,都相当于只实施了一个销售行为,只能要求他为这一行为买一次单,要求销售者为一个销售行为多次买单是不合理的。而在法律中认定“重复起诉”,也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既避免人民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中记载“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可见,上述三个条件的限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这一概念做出的明确解释和界定。             

三、专利侵权中的重复起诉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有“停止侵权行为”与“赔偿侵权损失”这两项。那么如果在先诉讼的诉讼请求仅是提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没有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当在先案件审结后,就同一事实,当事人能否在后另提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呢?

笔者认为:仅仅从表面上来看,在先案件没有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在后案件的诉讼请求中有具体的赔偿损失数额,前后两案的诉讼请求完全不同。然而,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会首先判断的是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在侵权行为成立以后,才会考虑损害赔偿问题。即如果没有发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请求就失去了法律基础,也就是所谓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提出“停止侵权行为”请求的前提下,一般都会一并的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经过法院的一次性审理,同时解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问题,所以“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依附于“停止侵权”,其不能脱离“停止侵权”而独立存在。因此,专利权人能够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而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相当于是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放弃,其不能以同一事实针同一侵权人再提起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否则,就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相悖。

四、总结

  因此,在认定重复诉讼时,要从实质上区分是否属于“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以及“诉讼请求相同”这三个基本条件,同时还要厘清“相同”的具体含义,以此为基础,方能进而判断是否满足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


王海吉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曾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任职多年,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专注于刑事领域案件研究,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