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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简单解读

作者:王海吉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8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通读后全文,解读如下。


1、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增加了有关“服务”的规定。上述修改有利于减少企业内部的贪腐,有效降低民营企业反腐的规制门槛,切中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痛点难点。


2、将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员纳入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有利于落实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增加了对国有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关背信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刑罚上,其他公司依照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规定予以处罚。


3、提高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提高情节特别严重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防止以单位行贿来规避处罚,推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认定的发展。


4、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有关规定。将党中央确定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从重处罚。增加: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等。


可见,“重受贿轻行贿”的做法已经过去了,要治理行贿犯罪的源头,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系统化治理行贿受贿犯罪问题。同时,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而具有重要的作用,也需要对其进行同等的法律保护体系建设。



王海吉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曾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任职多年,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专注于刑事领域案件研究,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