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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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

发布者:陈敏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7日 768人看过 举报

2024-06-27

律师观点分析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陈敏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非诉(常年顾问、合同起草/审核等)与诉讼实务经验,擅长办理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34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1513420********76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