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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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发布者:陈敏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6日 1313人看过 举报

2024-06-26

律师观点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六百元,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盗窃一般文物一件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十五份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一般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增加一个月刑期

陈敏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非诉(常年顾问、合同起草/审核等)与诉讼实务经验,擅长办理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34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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