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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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于法有据!

发布者:陈敏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6日 1299人看过 举报

2024-06-26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基础,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不得用于违反道德义务和法律依据的用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方,无论该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该行为都应当无效。


本案中,笔者代理原告,被告系第三者,同时原告的配偶系本案第三人。


在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且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有损社会公德、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第三人向被告转款的行为无论是否是赠与都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当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收取款项具有合法来源,也未举证说明具体用途,法院应结合原告所举证据认定第三人向被告支付前述款项属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实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给造成原告损失,被告获取前述款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可以依法要求被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现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依法分割,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依法要求被告全额返还不当得利。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任何人都有追求自由恋爱的权利,这一点我们不否认,但每个人追求的爱不应当侵害他人的权利,爱不应是违反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的。


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的不道德行为,让一个家庭破碎。被告、第三人在有自己家庭并且知晓对方有家庭的情况下,仍保持不正当关系,给原告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给原告的孩子造成了伤害;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不良、负面影响,有损社会公德,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让婚姻关系变成一种束缚、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是对婚姻关系的玷污、破坏。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不应当只做不违反法律之人,更应当做一个有道德、有良知之人,承担自己应当承担之责。


最终,本案在开庭后经法官对各方进行释法说理,被告及第三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原被告双方就返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陈敏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非诉(常年顾问、合同起草/审核等)与诉讼实务经验,擅长办理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34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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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420********76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