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116号
原告:无锡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赵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四川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87年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XX。
原告无锡XX公司与被告周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XX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利芬
审 判 员 刘中正
人民陪审员 张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荔XX
书 记 员 张XX
陈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