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人言“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为了提高我的业务能力,我跟向律师说:“希望向律师带我去开一些庭。”向律师很爽快的答应了我,让我感觉我所的氛围很好,老前辈愿意提携新人。12月6号,向律师拿了个买卖合同的案卷让我熟悉,这个有可能让我代替他出庭,因为12月7号有两个庭要开,怕时间来不及,同时让我准备出庭手续,他会带我参加第一个庭审活动,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
12月7日,我们提前到达了法庭,我看到了整个案卷材料,很厚。由于公司已经破产,管理人在法律上的疏忽,一直没有向股东要求将抽逃的出资还回来,法院在审理破产时,将股东抽逃出资及另一股东举报的侵吞公司财产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近期,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我心里有个疑惑,“这么明显的抽逃出资,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随后的法庭调查环节,承办法官问了个类似的问题,向律师说是“2013年全国人大修改了公司法,抽逃出资这个罪名的对象是需要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
开完庭回来,我仔细查找相关条文,确实是这样。跟着前辈出庭,可以学习他们的出庭风格,有时也可以补正自己的知识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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