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燕燕【胶州】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青凯(胶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效婚姻的情形

发布者:尹燕燕【胶州】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213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