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民初6372号
原告:王XX,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南XX律师。
被告:肖XX,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胡XX,湖南XX律师。
原王XX与被告肖XX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丽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