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增耀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9日 18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刘某、许某、许某2、许某3、许某4、许某5、许某6与被告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1月3日,被告向七原告的被继承人许某7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继承人许某7于2020年8月18日去世。后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许某、许某2、许某3、许某4、许某5、许某6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3.7%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
法院审理
原告刘某与许某7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五个子女:长子许某、次子许某刚、长女许某2、次女许某3、三女许某4。次子许某刚于2016年9月4日去世,许某刚生前共有两个女儿:许某5、许某6。许某7于2020年8月18日因病去世,其父亲和母亲均先于其去世。2011年1月11日,李某与许某刚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李某系许某的法定监护人。
2018年1月3日,被告向被继承人许某7出具内容为“今借会长现金伍万元整,给付某2结婚用”的《借条》一张。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借条》、公证书、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向被继承人许某7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被告应当偿还许某7。被继承人许某7去世后,作为许某7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刘某、许某、许某刚、许某2、许某3、许某4对许某7的债权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因许某刚先于被继承人许某7死亡,则应由许某刚的晚辈直系血亲即本案原告许某5、许某6代位继承。故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现七原告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向被告主张自立案之日即2021年7月12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本案一审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的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付某向原告刘某、许某、许某2、许某3、许某4、许某5、许某偿还借款50,000元;
二、被告付某向原告刘某、许某、许某2、许某3、许某4、许某5、许某支付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付某负担。邮寄送达费80元,由被告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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