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增耀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8日 4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毕某。
被告:某装修公司
原告毕某与被告某装修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被告装修公司的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某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起原告作为包工头承包家装项目。原告认为他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要求支付劳务费,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二、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价款,不存在原告所述欠付劳务费的事实;
三、原告承担被告处施工工作,未能保质保量完成,致使被告投入人力及材料进行维修及返工;
四、目前原告所述的工程均没有竣工验收。
综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价款,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以2020年4月5日被告公司盖章的承包预算表以及案外人手书的证明、被告公司给案外人开具的收据、原告本人制作无被告签字确认的装修项目表向被告主张劳务费,庭审中被告不认可欠付原告劳务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出示的承包预算表、收据不能体现原告与该工程的关联性;证明系证人证言,但未能提供证人的身份情况且该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原告自己制作的装修项目表无被告方确认。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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