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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围墙二——如何离婚

发布者: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2025年06月13日179人看过举报

跳出围墙二——如何离婚

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怎么办?通过什么样的方法达到离婚的目的?

基本情况

钟某与伊某于2002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15日生一子。婚后伊某染有吸毒恶习,同时伊某还有婚外情。杨梅是广东省河源市人。高强是广东省揭东县人,两人均在东莞打工生活。本案中,杨梅找上笔者时,已经是2008年8月,高强拒不见杨梅也不愿意向其支付子女抚养费及家庭开支费用。杨梅表示要求离婚,结束痛苦的婚姻生活。

途经选择

由于高强对杨梅不理不睬,即不愿意主动与杨梅和解,也不愿意配合协议离婚,杨梅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离婚案件中,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二,一是高强户籍所在地揭东县人民法院,一是高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而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即使聘请了律师,当事人也必须到法庭接受调查。因此,杨梅不愿意到揭东县诉讼,想在其打工所在地东莞诉讼,即向高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人民法院接受此类管辖案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在法院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及原告起诉时被告仍在法院所在地居住的证明。前述证明正常情况下应提交:被告暂住证、居住证复印件,或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查询被告办理前述证件的证据材料。当然实务中,如被告没有办理相应的证件,也可以考虑提交房权证、村委证明等,这些材料不正式,法院是否采纳也要看各个法庭操作方式。

本案中,杨梅能够提供高强的暂住证,但不能提供高强在杨梅起诉时仍受理法院所在地居住的证明。如提供高强的居住证明,须提供高强现在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证明,而本案高强没有办理居住证,更不会配合原告办理居住证,那么本案是否应回高强户籍所在地法院去起诉呢?

经笔者了解,办理居住证并非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夫妻、亲属相互可以代办。于是笔者建议杨梅以高强妻子的名义为高强办理了居住证,随后杨梅以前述方法办高强办理了居住证,至此,本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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