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田某在某地经营餐馆时,见其妻子与他人发生争吵,随后各方互动殴打,事后经鉴定,其中一人轻伤二级,另一人轻微伤。后检察指控田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建议量刑9个月。
接案了解的案情:田某对伤害一事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在拉架过程中被迫动手,且事后已给予对方一定赔偿并取得谅解。
分析:本案案情简单,重点是田某动手的过错大小问题。根据指控意见,田某动手属于互殴性质,但根据案卷笔录各方陈述,可以判断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
办案经过:本案在一审辩护中,法官认为赔偿金额过小,须另行取得谅解。后辩护人与被害人再次协商,取得谅解协议。一审法院采纳了谅解情节,但判实刑6个月。
田某不服上诉,二审辩护时重点强调以下因素:
田某被迫反击,可认定正当防卫;
若防卫不成立,应考虑防卫过当;
以上均不成立,也应考虑被害人有过错。
二审法院在采纳一审辩护意见的基础上,认定被害人的过错事实,最终判决田某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附本案上诉状及案号(部分):
上诉状
上诉人:田某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某地人民法院(具体年份)粤xx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某地人民法院(具体年份)粤xx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依法减轻处罚,改判上诉人缓刑或有期徒刑三个月以下。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对案件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且未充分考虑本案上诉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量刑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上诉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防卫性质。
(此处省略具体理由,与原文保持一致,但去除具体人名、公司名等真实信息)
二、一审法院未能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有的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第一,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上诉人归案后积极赔偿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我国刑事处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上诉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系初犯、偶犯。同时从主观上看,上诉人和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任何过节,而且其犯罪行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并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不良后果,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同时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导致判决结果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恳请二审法院为上诉人提供改过机会,改判缓刑或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